11月1日起,将对进境物品进口执行新的行邮税税率,共涉及降税物品260个税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据此,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40号公告,明确11月1日起,将对进境物品进口执行新的行邮税税率,共涉及降税物品260个税号,占税号总数的69.7%。
个人邮递和行李物品属行邮税征收对象
海关关税的征收对象包括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货物”和“物品”一字之差,征收对象和税率可都不同。
进境物品进口税又俗称行邮税,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行邮税的征收对象是超过海关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包括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等。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规定,海关总署明确了一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对于免征进口税的进境物品,海关总署早在2010年第43号公告和2010年第54号进行了明确:
对于个人邮寄的进境物品:根据《海关法》及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要求,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行邮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海关监管进境个人邮递物品主要有2个判定的基本原则。一是自用合理原则,二是限定价值原则。个人寄自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上述限值,即需要交邮政企业退运,或按照物品进行报关交进口税。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过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征税进境。
对于旅客携带的物品: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公告,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按行邮税全额征税。
超过上述海关规定免征税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海关就要征行邮税了。
据悉,从昨日(11月1日)起,海关将对69.7%的进境行邮物品进行降税,箱包、化妆品、抗癌药品等260个税号对应的物品进口税率皆有不同程度降低。总体是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率由15%、30%和60%三档调整为15%、25%和50%。
具体来看,在此轮行邮税调整中,包括中国消费者最热衷“海买”的酒、烟、纺织品、箱包、鞋靴、钟表、化妆品、家电、摄影(像)设备、影音设备等259个税目的常见日用消费品都在降税之列。这些消费品的税率分别从30%和60%下调至25%和50%。其中,烟、酒、玉石、高档手表和化妆品的税率降幅达到10%。此外,“挎包、背包、提包”原来邮寄是按200元单价定额计税,此次调整为“另行确定”;CD、VCD、DVD等光学媒体统一在新增税目“光学媒体”下,税率定为15%;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护肤类化妆品调整为“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税目,税率调至50%;其他非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税率则下调至25%。
这意味着,以后出国带贵价物品回国,可以省下更多的税。以一款价值20000元的某国外知名品牌高档手表为例。按原来60%税率计算,这块手表需缴纳税款12000元,此次调整后按50%税率缴纳税款为10000元,可以节省2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本轮调整只适用于消费者个人购买的合理自用商品;以牟利为目的海外代购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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