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明确第四季度个税免征额及适用税率
财政部明确第四季度个税免征额及适用税率;
财政部网站7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明确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通知》明确,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即税法修改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
1)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为5000元/月,按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2)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修改前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
1)第四季度减除费用为5000元/月,前三季度减除费用为3500元/月;
2)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按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前三季度按修改前规定的税率计算,第四季度按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我国个税施行3%到45%七档税率。以月薪计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适用3%税率,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适用10%税率,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适用20%税率,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适用25%税率,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适用30%税率,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适用35%税率,超过80000元的部分适用45%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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