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渔业水质标准
我国目前实施的渔业水质标准是《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于1990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该标准根据不同的渔业用途,将渔业水域分为四类,并对各类水域中的溶解氧、pH值、氨氮、亚硝酸盐、硫化氢、总磷、总氮、重金属、有机物等指标进行了规定。该标准还对渔业用水中的放射性物质、细菌和寄生虫等进行了限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渔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一方面,我国渔业资源日益紧张,渔业环境受到严重威胁,渔业用水需求不断增加,渔业用途也更加多样化;另一方面,我国渔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渔业生态修复和保护手段不断完善,渔业产业结构和模式不断优化,渔业消费者对水产品的安全性和品质要求不断提高。因此,我国有必要对现行的《渔业水质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渔业发展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政策文件,我国正在制定《2023渔业水质标准》,预计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在继承现行《渔业水质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对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 将原有的四类渔业用途细化为六类:Ⅰ类为鱼虾类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区;Ⅱ类为鱼虾类人工产卵场、苗种培育区等重要人工生态功能区;Ⅲ类为鱼虾类增养殖区;Ⅳ类为其他鱼虾类养殖区;Ⅴ类为贝藻类养殖区;Ⅵ类为观赏水生动植物养殖区。对各类渔业用途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 根据不同的渔业用途,对各类水质指标的限定值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一般而言,对Ⅰ类和Ⅱ类水域的要求最严格,对Ⅲ类和Ⅳ类水域的要求较宽松,对Ⅴ类和Ⅵ类水域的要求较灵活。例如,对溶解氧的要求,Ⅰ类和Ⅱ类水域为不低于6 mg/L,Ⅲ类和Ⅳ类水域为不低于5 mg/L,Ⅴ类和Ⅵ类水域为不低于4 mg/L;对氨氮的要求,Ⅰ类和Ⅱ类水域为不高于0.15 mg/L,Ⅲ类和Ⅳ类水域为不高于0.3 mg/L,Ⅴ类和Ⅵ类水域为不高于0.5 mg/L。
- 增加了一些新的水质指标,以反映渔业用水中的新型污染物或新发现的影响因素。例如,增加了渔业用水中的药物残留、微塑料、蓝藻毒素、内分泌干扰物等指标,并根据不同的渔业用途制定了相应的限定值或监测要求。
- 强化了渔业用水中的生物监测和生物评价,以更全面地反映渔业水域的生态状况和功能。例如,增加了渔业用水中的鱼类多样性、鱼类病理、鱼类生理、鱼类行为等指标,并根据不同的渔业用途制定了相应的评价标准或监测方法。
《2023渔业水质标准》是我国渔业领域最重要的环境质量标准之一,是保护和管理渔业资源,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该标准充分考虑了我国渔业用途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渔业环境的敏感性和脆弱性,科学合理地制定了各类渔业用水中各种物质的含量或浓度的限定值。该标准既有利于保护我国珍贵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系统,又有利于提高我国水产品的安全性和品质,符合我国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战略目标。该标准也为我国参与国际渔业合作和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渔业水质管理的水平和效率,增强我国渔业水域的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我国渔业产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也体现了我国对全球渔业环境问题的关注和责任,展示了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和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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