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大全力推进乡村振兴立法规划及其必要性
从山西省人大获悉,近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8-2022年)》发布,规划中,山西从特色农业出发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拟制定、修订和修正涉农与生态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21件,涵盖农业特色产业、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等多个方面。
为全力推动乡村振兴立法规划工作,山西拟新制定《山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山西省小杂粮产业促进条例》《山西省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建设条例》《山西省林果业促进条例》等6个法规项目;拟修订《山西省实施办法》《山西省实施办法》《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8个项目;拟修正《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7个项目。
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山西统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加大了水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等方面比重。把气象灾害防御、湿地保护、水工程管理、畜禽屠宰管理等立法修法工作纳入规划中,为乡村振兴和绿色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乡村振兴立法的必要性
首先,乡村振兴立法是实现重大改革与创新必须于法有据的需要。乡村振兴涉及到国计民生的三农问题、新时代社会矛盾的有效解决。它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涉及乡村发展的重大改革,要得到顺利推行,必须为之提供法律依据,使之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特别是在三农问题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的当下,困难与问题非常多,迫切需要立法先行。而作为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乡村振兴立法,必将为振兴乡村提供法律支撑,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手段和路径。
其次,它是督促各级党和政府履行乡村振兴职责的需要。乡村振兴,不仅需要广大农民的努力,更需要各地党政机关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行。而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党政有哪些职权、应当履行哪些职责,都必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在立法中明确授权,体现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要求。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据,便有违法之嫌疑,会导致不作为问题。乡村振兴的立法,可为公权力机关在乡村振兴中积极作为、防止不作为、督促各级党和政府履行乡村振兴职责提供保障。
再次,它是将党的基本方针及时转化为国家法律的需要。乡村振兴是党的十九大确定的一项国家战略,并以中央一号文的形式发布,在党章中也有所体现,但都属于党的基本政策和方针范畴。这项党的基本方针政策对我国乡村发展与振兴具有总体性指导意义,不仅是制定法律的依据,也要求国家权力机关及时将之转化为国家法律,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法定化,成为具有权利、义务、责任性质的内容,以增强其强制执行力,并确保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常态化。
另外,它是有效补齐我国法律体系短板的需要。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是以城市为主体,以推进城市发展的法律居多,而专门针对乡村的法律很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村振兴。正如有学者所云:“没有法治乡村的法治中国是不完整的,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法治乡村来补位。”当下必须加大对乡村治理的法律规范的供给,制定乡村振兴法,补齐法律体系的短板,使我国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免责声明:
1、本站部分文章为转载,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和适用性等作任何的陈述和保证。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中金普华产业研究院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如涉及文章内容、版权等问题,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