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统筹建设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市本级、县、区财政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申请上级资金补助的信息化项目以及多元主体投资中含有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的定义和范畴:
信息化项目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项目。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化办)负责统筹推进我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市数字化办设在市发改委。
市数字化办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信息化规划的编制、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制订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信息化项目审批、信息化项目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建设监督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为市发改委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协助开展相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确定的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及投资计划,负责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业主单位为具体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相应项目的建设工作。
第三章信息化项目建设原则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业主应遵循如下原则开展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和验收等工作。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5号令) 、《广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16〕54号) 、《柳州市新型智慧城市顶层设计》,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应无偿提供共享服务。全市各政府投资信息项目建设均必须包含本项目信息资源目录及与“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的建设内容。
(二)统一使用市电子政务网络资源及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计算资源及运行环境资源。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电子政务外网互联互通业务迁移实施方案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42号),今后审批全市各政府投资信息项目时,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部门专网和数据中心,统一使用市电子政务网络资源、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计算资源及运行环境资源。
第四章项目审批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审批权限
(一)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建设的及多元主体投资中含市级财政资金配套的,由市发改委审批。
(二)申请国家、自治区财政资金补助的,属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项目前,须向市发改委申报项目立项;属自治区及以上审批权限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将项目建议书及实施方案向市发改委报备。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前将资金使用申请报送市财政局。
(三)各城区财政资金安排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城区政府初审后向市发改委申报项目立项;各县、柳东新区财政资金安排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自行审批项目,并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审批流程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总投资达到30万以上(含30万)的信息化项目须申报立项。拟于下一年度实施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在当年8月1日前将信息化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材料(达到预可研深度、包含投资估算)报送市发改委申报立项,项目建议书中必须包含信息共享相关内容。
市发改委根据《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发改办高技〔2016〕24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柳州市新型智慧城市顶层设计》,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调研、评审、论证,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列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
市数字化办负责制定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
(二)方案设计
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经专业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市发改委批复。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政务信息共享有关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中明确列出信息共享需求及共享信息资源的目录、格式、技术接口、加工处理方法、信息可追溯的技术要求等内容。
(三)简化程序
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技术难度的不同,按投资规模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仅审批项目建议书;总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 项目招标和工程建设
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项目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方案进行,未经市发改委同意,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标准及投资概算。
第十一条 项目信息安全保障
信息化项目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相应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系统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信息化项目工程实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信息化项目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监理
总投资8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等相应监理资质的公司进行监理,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竣工后,经系统测试和试运行合格并通过相应等级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测评,承建单位即可向项目业主单位递交项目完工报告。
(二)项目业主单位向市发改委递交验收申请,市发改委委托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组织验收。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根据项目批复、招标需求和建设方案等资料对系统是否实现与市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进行评估,未按要求实现数据共享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组织验收、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符合数据共享要求的项目进行验收,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验收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市发改委责令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方予支付项目尾款。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尾款暂缓拨付,并不得交付使用。
(四)对于恶意投标的投标单位、中标后不按投标文件建设或供货的承建单位,由项目业主单位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项目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维护
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维护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工程质量维护责任。维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五条 项目运行维护
项目业主单位应做好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管理和维护经费保障。在项目投入使用的运行期内,项目业主单位不得随意停止数据共享交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新系统,项目业主单位在接到信息安全相关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后应及时予以处置。
第十六条 项目停用
项目业主单位对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的信息系统应及时停用,信息系统停用前应做好系统中数据的评估工作,做好数据分类对不同性质的数据进行备份、迁移或销毁等工作,并向市发改委报备。
第十七条 效益评价
建立信息化项目效益评价体系,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市信息化项目进行效益跟踪评价,各相关单位应予以工作配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对项目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等负总责。业主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提请行政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
(三) 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 建设过程中没有落实资质审查或者资质审查弄虚作假的;
(五) 未按规定验收即交付使用的;
(六) 其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 已建成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要服从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按照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在市发改委统一协调下,逐步实现整合。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法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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