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2月1日起,将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40元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确保低收入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文件——《关于调整海南省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解决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带来的民生问题,促进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
据了解,目前海南省执行的是2016年颁布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全国已有部分省市进行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次是根据海南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而相应调整实施的。
调整将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将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40元,具体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3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4元,适用于儋州市、琼海市、三沙市。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元,适用于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澄迈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包括,享受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金的人员,企业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与企业签订离岗退养、停薪休假等人员。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的部分有:加班加点工资、福利待遇、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
海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本次调整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赡养人口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发展成果共享、与GDP增长和从业人员收入增长同步。
通知强调,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对于享受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金的人员,企业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与企业签订离岗退养、停薪休假等人员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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