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谈判药品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合理使用的费用按规定单独核算保障
11月29日,国家医保局对外公布了《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医保部门开展2018年医疗机构年底费用清算时,谈判药品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谈判药品的费用要按规定单独核算保障;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举是为了做好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落实工作, 保障谈判药品的正常供应, 切实保证患者尽早买得到、 用得上、 可报销国家医保准入新纳入的谈判抗癌药品。
通知提出,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抓紧调整信息系统,制定谈判药品结算管理办法,确保11月底前按规定支付谈判药品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强调,各地应严格执行17号文(《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确定的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相关药品企业进行再次谈判。
此外,对于各界关注的药占比问题,通知中显示,医保部门开展2018年医疗机构年底费用清算时,谈判药品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谈判药品的费用要按规定单独核算保障;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统筹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时调整基金支付额度,保障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和患者用药需求。
此外,《通知》强调,各地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对谈判药品执行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加强指导和调度,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与合理用药需求。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对进展缓慢、没有按照规定时限执行政策的省份,国家医疗保障局将适时督促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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