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出台八条措施,促进钟表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做大做强,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从市经信委获悉,日前我市出台八条措施,促进钟表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做大做强,扩大“中国钟表名城”影响力,加快钟表产业发展。八条措施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1 鼓励企业引办和技术改造
对新引办钟表工业企业、且年度注册资本金到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在企业开工后,按企业开工当年或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规模以上钟表工业企业新发生的中长期银行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由同级财政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生产性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钟表技改项目,项目完工投产后按照生产性设备实际购置费的5%给予补助;项目符合省级技改项目补助条件的,可同时叠加享受省、市补助优惠。
2 鼓励开拓市场
持钟表企业开设自有品牌销售店(柜),对在本市以外设区市、直辖市设立自有钟表品牌专营店且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10万元,在大商场内设立自有钟表品牌销售专柜且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5万元。支持和鼓励企业参加广交会,支持以“中国钟表名城”名义统一参展布展,对参加广交会的钟表工业企业,每个展位给予补助1.5万元。钟表工业企业参加省外(不含境外)重点展会的,每个展位补助1万元;以特装展位形式参展的,每个展位补助2万元。
3 支持钟表名城宣传
钟表企业在我市公共场所建设钟表景观、雕塑和标志物等,优先给予用地保障,并按照建筑物造价的30%给予补助。支持中国钟表设计大赛在漳州永久举办,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200万元,承办县(市、区)财政相应配套经费200万元,用于开展赛事活动。
4 鼓励企业研发创新
鼓励组建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培育企业的,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新认定为福建省“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国家、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5 支持钟表业高端人才(团队)引进
鼓励钟表企业引进省市高层次人才,对达到漳州上一年度在岗城镇平均工资6、8倍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25万元、50万元(境外为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企业引进符合福建省工科类青年补助办法的对象,给予用人单位税前支付薪酬60%——80%的资金补助。鼓励国内外知名院校(指工业设计、工艺美术专业排名全国前10或国际排名前20名的院校)到我市设立钟表工作室,开展钟表设计、制造、检测、鉴定等相关工作,工作室建设完成后,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20万元。
6 支持钟表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国内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或共同设立钟表领域人才培养基地,开展钟表设计、制造、检测、鉴定等技能实训或培训,对新认定的产业技工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建设补助,并对基地及工作室培养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 支持规划建设时间小镇
加快推进时间小镇规划建设,鼓励在时间小镇内按商品厂房的模式规划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对以租用厂房形式入驻小镇的钟表关联企业,自首租日起,按照“先交后补”的形式,给予租金50%的补助,年度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在小镇范围内的钟表企业,年度环比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100万元-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给予80万元奖励;年度环比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3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年度环比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年度环比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8 支持企业盘活土地资源
企业在符合规划、安全要求,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其当年实际改造建成的标准化厂房投资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时,支持鼓励企业按商品厂房的模式规划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按相应备案合同约定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不动产单元登记和转让,用于融资或引进合作项目。对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转型现代服务业,且符合城市规划区内总体规划和“退二进三”“三旧改造”相关政策的,经批准允许按规定程序变更项目用地性质。
八条措施所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根据受益财政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兑现。符合本扶持规定并同时符合本市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补(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当年新开办企业外,生产性企业当年度享受本规定的奖补金额总和不高于企业当年度对市县两级财政贡献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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