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意见反馈截至12月6日
11月23日,商务部网站发布《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由商务部、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四部门制定,旨在着力提升零售药店服务能力,促进药品零售行业转型升级。意见反馈截至12月6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0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工作机制运行良好;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运行良好。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确定分类类别”,将零售药店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药店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二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限制类药品)、中药饮片;三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药品)、中药饮片。“制定分级标准”,在分类结果的基础上,按照经营服务能力将二类、三类药店由低到高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分类分级结果每年至少动态核查1次。商务、卫生行政部门鼓励高评级药店做好与医疗机构的对接,提供承接医院门诊处方外配等相关服务。医保管理部门优先选择高评级药店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纳入定点药店范围。
此前,北京、广东、云南等部分地区已在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上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将全国推广。
据财联社报道,近日商务部还派出了以副司长为组长的专项调研小组赴广东开展药品流通专项调研,了解广东的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且新版《意见稿》在很多方面均借鉴了广东零售药店分级管理工作,如药师的配备、对人员与场地的要求等。
确实,3月12日,广东省食药监局发布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将药品零售企业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其中,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注射剂、肿瘤治疗药、抗生素、生物制品、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中药饮片等除外);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中药饮片等所有可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经批准三类店还可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罂粟壳,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上单独列明。
由此可见,广东禁止二类店经营中药饮片,而国家出台的《意见稿》则对二类店的经营范围有所放宽。
有消息称,正式的指导意见可能会在明年一季度落地。对药店而言,高评级药店会承接处方外流,接受医保利好,进一步获得盈利空间,从而发展壮大。低评级的一类店,被限制经营范围,医保空间会被高评级药店抢占,生存空间会被进一步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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