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川分三批共降低电网一般工商业平均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8.05分
今年四川分三批共降低电网一般工商业平均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8.05分
今年5月以来,四川采取临时性降低电网输配电价、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等一系列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目前已全面完成国务院要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0%的任务,降价额度共达30多亿元。
据介绍,从总体水平看,今年四川分三批共降低电网一般工商业平均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8.05分,调价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平均目录销售电价由每千瓦时0.805元降低为每千瓦时0.7245元,较2017年电价水平降低10%。同时,四川省属电网、地方电网等按照累计降幅不低于10%同步制定一般工商业调价方案,个别县一般工商业电价较高的,降幅达到15%以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能源局局长梁武湖说,总的来看,电网公司一般工商业直供用户可以直接享受降价政策“红利”,能够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但对于非直供用户,即转供电终端用户,由于转供电环节的不合理加价等,降价成果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其降价“获得感”不强。
据悉,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打通降价落到终端用户的“最后一公里”,目前四川已经制定相关举措,明确了转供电用户电价执行标准及线损的处理方式,规范了抄表时间和计量方式,并要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费,以及转供电配电设施运维费,一律不得以电费的名义向用户(租户)收取。
今年三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全面完成10%任务 三次降价总额达30亿元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0%的目标要求,切实减轻一般工商业企业电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5月以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安排部署,四川省发改委通过临时性降低四川电网输配电价、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以及省级电网电量增长产生的电价空间等,多方筹措资金来源、挖掘降价空间,努力完成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目标任务。
8月22日,四川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今年来第三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措施。至此,四川全面完成国务院要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0%任务,三次降价额度共达30多亿元,较大幅度减轻了四川省工商业用电负担。
该负责人介绍,从总体水平看,今年四川省分三批共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平均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8.05分,调价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平均目录销售电价由每千瓦时0.805元降低为每千瓦时0.7245元,较2017年电价水平降低10%。从目录销售电价看。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分别降低每千瓦时8.16分,8.01分和7.86分。从输配电价看。一般工商业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分别降低每千瓦时8.03分,7.88分和7.73分,进一步助力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分享电价改革带来的红利。
全国首次明确公共照明、电梯等费用不纳入电费
公开投诉举报电话12358
“今年7月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做了部署。”该负责人介绍,四川省发改委对此高度重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相关工作,在对相关市部分大型商业综合体转供电加价行为进行实地调研、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并组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加快贯彻落实。四川省《通知》明确了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转供电用户电价执行标准。对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每月按照高峰、平段、低谷时段政府批复电价和日均高峰、平段、低谷用电小时数计算加权平均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对于参与直接交易的转供电主体,按市场交易形成到户销售电价计算终端用户电费。
二是明确线损的处理方式。为简便透明,明确转供体的用户(租户)线损电价暂统一按6%计算。线损可计入物业管理费,也可随电费一并收取,且需在电费发票上单列表示。
三是明确其他费用不得列入电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费、以及转供电配电设施运维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调试、维护、检测等费用),一律不得以电费的名义向用户(租户)收取,应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据悉,这也是全国首次明确公共照明、电梯等公共电费不得以电费名义向用户收取。
四是规范抄表时间和计量方式。将对终端用户的抄表时间调整为和供电企业抄表时间一致,原则上今年12月底前实现终端用户与公共设施用电、转供电经营者自用电分别计量,并要求尽量使用具有分时计费功能的电能表。
五是加大监督检查执行力度。转供电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今年三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措施规定,将降价后减少的电费全额向终端用户及时清退。各市(州)、县(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电网企业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将国家和省清理转供电加价的政策和有关要求通知到每一个转供电主体,将相关政策资料在转供电场所公开张贴,印送各转供电用户(租户),并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电网企业,指派专人上门协助大型商业综合体测算用户(租户)电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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