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明确了实施销售备案的依据等内容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下称《办法》),并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十五条,明确了实施销售备案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备案主体、备案内容、操作流程等内容,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并规定了监督检查要求。
《办法》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销售备案的申请、变更、注销等全部通过网上信息平台办理,无线电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平台发放备案主体编号和所对应的二维码。同时,《办法》制定了备案主体编号的编码规则,销售备案信息平台按照编码规则自动生成备案主体编号和所对应的二维码。
《办法》规定,备案信息应当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和销售设备信息。经营主体信息应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以及相关证件等。销售设备信息应包括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等。为了避免各地随意增设备案信息内容,《办法》还指明只有地方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才能对《办法》规定的备案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进行备案。
《办法》规定,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开始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注册地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设备型号的数量增加,或变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经营场所地址等经营主体信息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手续。终止销售某型号设备,或终止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业务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不设置新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对于应办理而未办理销售备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且拒不改正的,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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