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从雅安市人大常委会获悉,《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雅安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也是全省范围内首部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计八章六十四条,从水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考核机制的搭建,河道管理,重点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城乡污水达标排放及雨污分流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生态流量管控等十二个方面对青衣江流域水环境进行保护。对青衣江干支流已建和在建电站生态流量下泄管控进行较为系统的创设性立法是制定本《条例》的一次尝试,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条例》对青衣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流量控制、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畜禽养殖污染预防、城镇雨污分流管理及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管控等方面进行了创造性制度设计和立法探索。
同时,《条例》还“按照堵疏相结合”的原则,突出行政部门对畜禽养殖的服务职能,通过创制性补充规定,将畜禽养殖的面源污染防治的重点从事后处置前移至事前预防,将畜禽养殖专业户污染防治纳入《条例》管理范围;分不同区域,从“建、用、管”三个层面,建立城乡生活污水排放的管理机制;创建了河岸控制区保护制度;对在青衣江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和施肥养鱼等污染水体活动予以了全面禁止;补充完善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让上位法的规定在雅安更适用。
作为流域保护立法的先行先试,《条例》的制定和施行,不仅使雅安在流域水环境保护立法方面领跑全省,同时也为我省推进跨市(州)区域的沱江、岷江、嘉陵江流域甚至国家推进长江流域立法提供实践经验。
《条例》也是继《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后,雅安市制定的第二部实体性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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