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文化和旅游部获悉,新出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必须在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方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据了解,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批准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各省(区、市)也设立了146个特色鲜明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办法》还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具备良好的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基础,应当在本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总体规划不再由文化和旅游部批复实施,改为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近年来,文化部虽然不断加强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工作的指导,并在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果和经验,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业内人士进一步指出,一些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在生态保护区规划制定中过分倚重规划编制单位,自主参与度不够,导致规划过于理论化,操作性不强,规划约束力不够;此外,总体规划批复后,由于个别地方人力、财力限制,部分规划事项未能如期实施也无问责机制;同时一些地方特色建设不明显都成为未来需要解决的问题。
《办法》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办法》规定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具备良好的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基础,应当在本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总体规划不再由文化和旅游部批复实施,改为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办法》规定要成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要通过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开展自评报告等措施完善工作保障机制,通过实施非遗记录工程、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开展分类保护、服务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承实践能力建设,通过组织开展非遗主题活动、品牌活动、搭建展示平台、推进普及教育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播宣传;要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和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建设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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