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委:明确吸纳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12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通知,部署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明确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7年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三部门再次发布通知,旨在进一步做好政策落实工作。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将2017年文件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通知》指出,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将财税〔2017〕49号文件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通知》明确,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财税〔2017〕49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助力打好脱贫攻坚战。
《通知》强调,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优化办税流程;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使企业和困难群体知悉和理解相关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将大力支持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对贫困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且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这位负责人表示,将大力鼓励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对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根据通知,还将大力引导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并将托底安置就业困难贫困劳动力,贫困地区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通知规定政策有效期至2021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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