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发布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雄安新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和《河北省环保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在中国雄安官网上进行了政务公开。
《实施细则》指出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69”、来信、电话、微博、微信、官网等方式举报,也可以直接到新区生态环境局信访举报中心现场进行举报。新区生态环境局信访举报中心设在新区生态环境局,地址为容城县奥威路73号,具体负责举报的受理、举报内容的核查、奖励申请的兑现,以及对举报内容安排查处等事宜。
《实施细则》对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举报的违法行为已于举报前被相关部门处罚等5种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及符合奖励的3大情形23个具体情形和相应奖励金额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解释。记者看到,举报人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可获得500元—5000元不等的奖励金。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如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在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后,应当给予奖励。同一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再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在举报人所举报的案件属实且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信访举报中心将通过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实施细则》指出
新区生态环境局三县分局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奖励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还对“环境污染举报奖励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进行了强调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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