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提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体现了国家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及众创空间的持续支持。”优客工场相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发布的《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提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客工场相关负责人表示,与此前的政策相比,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范围从国家级扩大到省级。
“非常振奋人心!”竹海科技总经理毛桂华表示,新政的出台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尤其是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新政体现政府对创新创业工作更加重视,将会给我国孵化器事业未来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京辰瑞达科技文创孵化中心总经理宋爱华认为,新政的落地将给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减轻一部分成本。同时,新政的出台也会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加入到创业孵化行业。“科技服务、金融服务、增值服务等专业化服务将会成为未来创业载体快速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这是送给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从业者的一份大礼包。”有业内人士指出,中国已是全球第二大创投市场,5500余家众创空间和4000余家科技孵化器推动了“双创”的持续展开,创新企业已成市场增长的骨干力量。四部委的新文件,体现了国家对于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及众创空间行业的持续财税支持。
附《通知》原文: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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