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修订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修订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级邮政管理部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社会各方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该规章贯彻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日前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据悉,现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于2009年颁布,2013年和2015年做过两次局部修改,对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快递业持续快速发展,企业数量大幅增加,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国家邮政局大力推行"放管服"改革,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中进行积极探索,积累了实践经验。《快递暂行条例》的施行和国务院一系列文件的印发,对优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规章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为执行上位法规定和国务院部署,更好发挥快递业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作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工作,进一步释放快递市场活力,使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能够更好适应新形势和新业态发展,有必要对现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作出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7章36条。首先,细化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邮政法》原则规定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在此基础上,《管理办法》从执行的角度,对上位法关于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进行了细化。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细化了实名收寄、安全检查、从业人员安全等安全管理条件要求,适当放宽了人员资质条件、比例等方面的要求。对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申请人,在其未实际具备报关数据、处理场地等条件的情况下,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允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其次,优化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程序。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注销与作废等程序作了细致规定,更加便利申请人取得许可。例如,明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可以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提出,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管理部门实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精简企业分支机构手续,将原来的"取得分支机构名录-注册登记-备案"3个步骤简化为"取得分支机构名录即为备案"1个步骤,并重申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同时,规范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行为。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不设年检,而是由企业在每年4月30日前自主提交年度报告。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吸收合并,分立后仍然存续,设立分支机构,开办末端网点,邮政管理部门均实施备案管理。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许可证公告作废等相应退出机制。对不诚信行为,还规定了记入快递业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
据了解,2016年,国家邮政局启动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研究工作。在企业座谈、实地调研、专家研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邮政局多次组织修改完善规章修订草案,于2018年3月形成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18年3月28日至4月26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国家邮政局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5月8日,国家邮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提请交通运输部审议。10月8日,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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