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奖励办法》出台
甘肃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奖励办法》。《办法》明确,将对符合条件的从省外、国(境)外引进的在省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项目给予省级政府奖励。
《办法》对申请项目的奖励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申报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环保规定和规划要求,必须是省外、国(境)外企业在我省新投资项目或省内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通过增资或利润再投资,投资总额达到奖励条件的项目。在项目建设期间无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办法》明确,自《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发布实施以来,省外内资企业来我省投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产业,国(境)外投资者来我省投资符合最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所列产业,投资额达到奖励条件且投入运营的项目,以及落户我省的跨国公司总部及引领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都可申报奖励资金。
奖励原则
对符合条件的从省外、国(境)外引进的在省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项目给予省级政府奖励。每个招商引资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奖励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保规定和规划要求,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
(二)须是《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发布实施后引进的项目;(三)奖励对象为省外、国(境)外企业在我省新投资项目;省内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通过增资或利润再投资,投资总额达到奖励条件的项目。
(四)在我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并承诺经营期限不少于 10 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招商引资项目(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2 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累计达到 5 亿元人民币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涉及外币投资的,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通过竣工验收,且正式投产或开业的招商引资项目;
(六)项目无其他纠纷和争议。在项目建设期间无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奖励范围
优先奖励下述项目:
(一)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文化旅游、仓储物流、技术研发中心、金融保险、地区总部、会议展览、大型商品集散地、育幼养老、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等项目。
(二)农业产业化项目,包括戈壁农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物流、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现代化种子种苗研发繁育基地与工厂化育苗、中药材种植加工、设施农业、休闲农业等项目。
(三)新型工业项目,包括油气钻采装备、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精细化工、有色金属、高端真空装备、新能源装备、电工电气、高档数控机床、节能环保装备、农机装备、生物医药、高性能医疗器械、智能制造、信息技术、新材料等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金投资项目以及非市场化取得的基础设施项目等不属于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 90 号)确定的奖励金额给予奖励。对落户我省的跨国公司总部及新引进引领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奖励评审委员会按其贡献,研究提出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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