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
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六十条,分别是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是关于监管分工。《办法》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将铁路工程招投标监管划分为两个层面,国家铁路局负责全行业监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二是关于标准文本的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和《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等招标示范文本,规定适用于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推广使用标准文本,不仅提高了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也有效保障了广大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再次强调了标准文本的使用。
三是关于招标人设置不合理门槛。从近几年监管实践来看,设置不合理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问题较为集中,并因此产生了不少投诉。但上位法规定得比较原则,执行起来难以准确把握,也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投诉、异议。基于此,《办法》列出有关明显限制投标人的不公平情形,并明确规定按排斥潜在投标人论处。
四是关于信用信息使用。当前国家正在深入推行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倡导信用信息在市场交易和政府监管中的运用。结合近几年有关信用建设方面的政策和有关行业、地方在信用建设中的实践,以及原铁道部在铁路建设项目信用信息方面的探索,《办法》做了相应制度安排,明确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铁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及监管要求。
五是关于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进行评价。针对个别评标委员会专家不认真履职或违法违规评标行为,国家铁路局修订印发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根据评价指标对评标专家进行评价。本办法对此再次予以明确,并将评价范围进一步扩充到整个评标委员会成员。
六是关于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内容。《办法》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监管实践,规定了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应该公开的具体内容,如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或者包件编号,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或者交货期承诺等。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投诉。
2、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从业企业。招标人可以对信用良好的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或者质量保证金。招标人采用相关信用优惠措施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3、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违纪者,由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6个月至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从专家库中除名,不再接受其评标专家入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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