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岛发布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奖励、补贴最高3000万!
9月25日,高新区政务网发布市委青岛红岛经济区工委办公室青岛红岛经济区管委(筹)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从通知内容来看,主要涵盖: 鼓励“四新”企业落地落户、鼓励“四新”企业快速发展、 做大做强软件信息产业、 鼓励集成电路项目落地、 鼓励医疗医药研发创新、 支持医药研发成果产业化、发展壮大机器人、石墨烯产业、 发展壮大互联网产业、 发展壮大互联网产业、 鼓励高端服务业特色发展、 支持总部企业落户奖励、支持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鼓励存量企业扩产提效、鼓励重点企业倍增发展、 鼓励产业集聚园区发展、推动商贸流通加快发展、加大奖励企业高管团队、加大奖励招商引资中介、 设立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奖励最高3000万!
全文如下:
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新旧动能转换,市突出创新引领,实现三个更加目标要求,落实一三三五工作思路,区“2311”总体工作思路,推动红岛经济区(以下简称“本区”)软件信息技术、医疗医药、智能制造与新材料、互联网、金融、高端服务六大主导产业高端化、集群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及区“双百千”行动计划等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1、鼓励“四新”企业落地落户
对新引进落户且符合产业方向的先进制造业“四新”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仅限世界500强企业、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奖励。
对新引进落户且符合产业方向的现代服务业“四新”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仅限世界500强企业、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6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上、6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奖励。上述“四新”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企业,下同。
2、鼓励“四新”企业快速发展
对新引进落户且符合产业方向的“四新”企业,自投资协议约定竣工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对其完整会计年度当年所形成的财源贡献区级实得200万元以内部分、200万元(含200万元)-500万元部分、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1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部分、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按照30%、40%、50%、60%、70%比例实施阶梯累进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期限为连续五年。
3、做大做强软件信息产业
(1)对以软件服务外包业务为主业的软件与信息技术企业,设立后一年内承接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达200万以上(包含200万元),给予10万至50万元奖励。设立后两至五年内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合同执行金额根据同比增长幅度按梯次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数据为准)
(2)对经认定市级教育培训示范基地的区内培训机构,年培训软件信息人才与本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予以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连续支持3年。
4、鼓励集成电路项目落地
(1)对集成电路新建制造类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的20%给予资金支持。自企业投产年起,按照其所形成的财源贡献区级实得部分,前五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对设计类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额度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自企业注册之日起,按照其所形成的财源贡献区级实得部分,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二年给予50%奖励。按照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60%或首轮流片费用的40%,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研发支持,连续支持3年;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30%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支持3年。
(2)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对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的EDA工具服务、MPW、测试服务等各项共性服务,按照实际服务成果给予每项服务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补贴。对集成电路企业间设备共享给予支持。
5、鼓励医疗医药研发创新
(1)对新药(含兽用药)按临床研发进度分阶段奖励,分别就取得临床受理号、进入Ⅰ期临床试验、进入Ⅱ期临床试验、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给予资助10万-300万不等的奖励。
(2)鼓励仿制药研发,3类、4类或已上市化学药品在进行一致性评价过程中,完成临床前研究且进行临床试验备案的给予80万元奖励,实现投产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对前三家通过评价的品种再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
(3)对取得三类医疗器械临床批件,进入临床试验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医疗器械,每项给予20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二类、三类医疗器械证书且在本区落地生产结算的,给予研发企业50万-300万元支持。
6、支持医药研发成果产业化
(1)对取得新版药品、医疗器械GMP证书的生物医药企业,并在本区进行产业化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药品注册批件》或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且在本区进行产业化的企业,给予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0 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获得认定的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AAALAC(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50万元奖励。对本区GCP、GLP、CRO(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服务机构)等研发服务机构或经认定的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为本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平台对外服务累计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给予每个品种5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获得美国FDA认证、欧盟cGMP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等,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美国FDA注册许可证、欧洲合格认证(CE)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在我区注册的药品流通企业取得山东省药品、医疗器械现代物流企业资质的、医疗器械三方物流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7、发展壮大机器人、石墨烯产业
(1)对经认定的机器人生产骨干企业,每年按照其销售机器人本体销售收入(含税)的1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最多享受不超过三年的补助。
(2)鼓励企业提高行业系统解决方案供给能力。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等智能装备集成应用示范的项目,按不高于采购工程款的10%给予应用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套。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仅可申请一项扶持补贴,每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3)鼓励石墨烯企业规模发展。对石墨烯及先进碳材料产品年销售收入(以在青岛高新区开具纳税发票的销售额为准)新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8、发展壮大互联网产业
(1)对注册在本区,年线上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机构和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2)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企业建设新外贸、新零售综合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平台建设费用总投资3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若被认定为省级平台,另行给予50万资金扶持;若被认定为国家级平台,另行给予100万资金扶持。对通过跨境电商方式实现进出口额增量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增加50万美元给予0.5万元的奖励,每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9、鼓励企业借助金融资本发展
(1)支持本区企业上市挂牌,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按其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企业,按其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按其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按照市区1:1的比例,对其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给予补助。
(2)对本区“四上”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改制的,每户给予20万元补助。对在境外上市的本区企业,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的本区企业,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挂牌、上市企业,自企业挂牌、上市当年起,连续5年予以银行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为当年贷款利息总额度的20%,每家企业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鼓励高端服务业特色发展
(1)大力发展精品旅游产业,对由全球酒店集团100强、中国酒店集团50强经营管理的酒店,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装修补贴。对获得国家级旅游机构或行业组织新评定的金鼎级和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250万元不等的奖励(奖励含市级给予政策区级配套部分)。鼓励旅游景区积极创建国家等级旅游景区,对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奖励含市级给予政策区级配套部分)。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2)加快发展会议展览产业,对在本区举办的各类展览项目,展期不少于2天,标准展位数不少于400个的,分类给予每个标准展位奖励200元-400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由全国性行业协会、央企、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知名展览机构等在本区举办,展期不少于2天,标准展位数不少于2000个,且在国内外其他城市连续成功举办过三届以上的各类全国性或国际性大型巡回展,给予主办方一次性100万-350万元落地奖励。
支持在本区举办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各类会议,对会期不少于2天,主办机构为国家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且参会规模不少于200人的专业性会议,单次营业额达到40万以上,一次性给予主办单位10万-50万元不等奖励。
(3)培育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影视动漫、演艺、创意设计、现代传媒、工艺美术等行业。支持引进名导、名演、名编剧、名制片等专业人才在红岛经济区设立工作室,对从业人员超过8人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的办公补贴,补贴期限3年。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的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由本区企业主导出品的影视动漫、综艺节目等在央视、省级卫视或在国内院线、主要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一次性给予50万-2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国家或省级主要奖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200万元的奖励。
(4)发展壮大检验检测行业,对新入区的检验检测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办公补贴,补贴期限3年。对新入区检验检测企业获批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通过检验检测资质(CMA)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企业独立承担或者主要承担制定的产品技术标准,经有关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1、支持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对在本区新注册的总部企业,符合青岛市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参照《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招促字〔2018〕4号)实施执行。
在青岛市总部经济政策基础上,提升本区总部企业落户政策支持,对在本区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的,给予不高于4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10(亿元含10亿元)-20亿元的,给予不高于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1亿元-10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不高于1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独角兽企业总部落户,除享受总部经济已有政策外,再单独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项目落地补助资金支持。以上奖励资金包含市级财政负担部分,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地方贡献总额。
12、支持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在本区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50%给予补助,后两年分别按企业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25%给予补助。以上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按体制负担。总部企业在本区以外新设立或兼并收购分支(子)公司或经营机构,自分支(子)公司设立之日起前三年分支(子)公司新增财源贡献区级实得部分全额奖励总部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均按80%比例进行奖励。
13、鼓励存量企业扩产提效
对符合本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未享受或已不再享受财源贡献政策的存量企业,在认定当年度财源贡献区级实得不低于500万元后,其当年所形成财源贡献区级实得部分与上年度所形成财源贡献区级实得部分增额在200万(含200万元)-500万、500万(含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按照30%、40%、50%、60%比例实施阶梯累进奖励,单个企业单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
14、鼓励重点企业倍增发展
上一年度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且列入区“倍增计划”的企业,以入选年度上一年企业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为固定基数,承诺3年内(2018年至2020年)实现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幅不低于25%的,以入选年度上一年企业财源贡献区级财政实得为固定基数,2018年至2020年每年企业财源贡献区级财政实得新增部分100%予以奖励。
15、鼓励产业集聚园区发展
对入驻经认定的孵化器、产业园区等科研办公性质载体的项目,按照入驻项目540元/平方米/年予以房租补贴,原则上单个项目支持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前三年连续补贴;对入驻经认定的加速器、产业园区等生产厂房性质载体的项目,按照75元/平方米/年予以房租补贴,原则上单个项目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补贴按先交后补实施,前三年连续补贴。
其中,在本区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落户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照600元/平方米/年予以房租补贴,补贴期限3年,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6、推动商贸流通加快发展
(1)鼓励生活性服务业。《青岛高新区鼓励扶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办法》(青高新管办〔2014〕14号)中规定的经营业户租房资金支持、开业装修费用支持、规模化发展支持延续三年使用,有效期为2018年-2020年。其中,购房补助条款不再实施,租房补助面积扩大至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每年支持金额扩大至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扩大进出口。对年度进出口额达到规模且实现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出口额增量达到100万美元(含)企业,每增长10万美元,给予0.2万元奖励;出口额增量达到500万美元(含)企业,每增长10万美元,给予0.25万元奖励;出口额增量达到1000万美元(含)企业,每增长10万美元,给予0.3万元奖励。对进口额增量每200万美元,给予0.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引进企业实现进出口,每10万美元,再给予0.05万元奖励。
(3)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每10万美元给予0.2万元奖励;对当年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每100万元人民币给予0.2万元奖励(软件信息产业执行第3条相关内容)。
(4)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各展会、洽谈会和境外市场考察等的展位费、人员费、特装费、宣传费、展品运费等,根据青岛市商务局申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给予1:1补助扶持。
17、加大奖励企业高管团队
符合第一或第二条规定的企业,自投资协议约定竣工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按照其个人所形成财源贡献区级实得100%额度以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企业经营者奖励,每人每年可享受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五年按照其个人所形成财源贡献区级实得100%额度以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企业经营者奖励,每人每年可享受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财源贡献的30%。
18、加大奖励招商引资中介
对第一时间提供有效信息,推动项目(不含房地产及载体类项目)落户的企业、青岛市外非财政资金保障的社会团体、组织、个人(统称招商中介),经工管委认定后给予招商中介资金奖励。内资项目以实缴注册资本的3‰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账外资的3‰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对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区投资设立子公司的,按照上述标准2倍执行。对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主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本区投资设立子公司的,按照上述标准1.5倍执行。增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19、设立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财政列支不低于20%的比例,重点支持软件信息技术、医疗医药、智能制造与新材料、互联网、金融、高端服务,鼓励支持企业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旧动能。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企业,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分别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
20、附则
(1)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房地产项目公司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内。
(2)鼓励发展六大主导产业部分(3-11条),具体资助范围、标准详见实施细则。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新设立企业和区内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具体认定条件参照《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招促字〔2018〕4号)执行。
(3)同一企业享受产值、财源贡献补助政策合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现的区级财政实得,其它政策就高不重复实施。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大企业、项目经管委同意,“一事一议”另行予以重点扶持。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4)本政策由管委经发促进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青岛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高新管办字〔2015〕5号)、《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若干政策》(青红管办字〔2017〕22号)同时废止。以前已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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