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视听节目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9月20日公布了《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规定,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视听节目。
意见稿中指出:
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30%;
2.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可供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类别可供播出节目总量的30%;
3.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视听节目;
4.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建立并定期更新统一的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播出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境外视听节目不得在信息网络传播;
5.引进境外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6.不得引进、传播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参与制作或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的节目。
同时,意见稿还规定,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应当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促进中外文化平等交流。
意见稿明确,不得含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引进、传播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参与制作或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的节目。
意见稿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两项内容。
擅自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节目中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者相关文字的画面、声音,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其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另外,意见稿提出,境外视听节目引进、播出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总编辑进行约谈。国有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单位提出对其依法进行处分的建议。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换特定境外视听节目的决定。
“限外令”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有些吃瓜群众可能第一次听说限外令,所以特别恐慌。但其实早在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广电总局前身)就发布了第一版“限外令”——《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
当时的限外令中规定:各电视台每天所播出的每套节目中,境外电视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其中黄金时间(18时~22时)不得超过15%。
有些80、90后的朋友可能还有些印象,当时电视台上放国外动画大多集中在下午5点~6点的时间段,小学放学回家刚好能赶上。因为每天可播出的境外电视剧只能有半小时长,如果是6点以后黄金时间放动画,就等于占用了当天的境外电视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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