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收现金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时不得炒作“无现金”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13日发布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以下统称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公告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公告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整改。
央行强调,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且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但是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有上述行为的需在一个月内整改。
限期整改拒收现金等行为
公告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公告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上述负责人介绍,为了落实公告要求,人民银行将采取三点具体措施。
一是形成合力。人民银行正在加紧研究操作细则,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检查、整治。同时,人民银行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认真落实公告要求,规范商户收支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环境,不断提升自身信誉和形象。
二是畅通渠道。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发现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行为,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城市政务热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各种渠道进行投诉、举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是突出重点。人民银行将在综合治理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公共服务、大中型商户进行重点关注,对不正当竞争、恶意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餐饮、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以及行政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现金收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以下统称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二、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且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
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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