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就《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解读
11月1日起,《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在校期间电子产品使用管理,指导学生科学规范使用电子产品,严禁中小学生将手机、平板电脑带进课堂;小学生每天在课堂学习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9月27日,山东省教育厅召开媒体座谈会,就这部法规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悉,山东省从2014年开始推动促进学生体质健康立法。今年9月21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针对条例禁止学生将手机带入课堂的规定,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中小学教师坦言,以往学校也有不允许学生带手机进校园的规定,但因为缺乏法律依据,遇有学生或家长提出质疑,并无相关法律支撑,条例的出台让学校和教师的管理有法可依。
《条例》有哪些创新点?
一是指导思想新。
《条例》及时吸收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促进学生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立法目的写入了《条例》。
二是敢于直面热点难点问题。
比如,对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每天在校课堂学习时间,小学不得超过六小时,中学不得超过八小时,布置的课后作业不得超出本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限定的作业量,保证学生有充足的体育活动和休息睡眠时间。中小学校应当每学期初公开课程设置,接受学生家长监督。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培养学生良好的饮食卫生和作息习惯,保障学生营养均衡、睡眠时间每天不少于八小时,促进其健康成长。
对校外培训机构管理问题,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对近视防控工作,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向学生传授科学用眼的知识和方法,组织在校学生每天至少开展两次视力保健活动,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学生视力状况检测。
对困扰家长和学校的学生手机等电子产品管理问题,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在校期间电子产品使用管理,指导学生科学规范使用电子产品;严禁学生将个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带入课堂;发现学生将上述个人电子产品带入学校的,实行统一保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控制学生使用电子产品的时间。
对影响学校开齐开足体育课的运动伤害、校闹问题,第五十二条规定:学生在体育课、体育竞赛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侵占、故意损毁学校体育设施或者扰乱教学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责任详实明确。
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第三条规定: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学校为依托,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庭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至第八条全面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等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组织、学校、家庭和学生本人在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责任不能落实的各责任主体要追究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条例》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每天在校课堂学习时间,小学不得超过六小时,中学不得超过八小时,布置的课后作业不得超出本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限定的作业量,保证学生有充足的体育活动和休息睡眠时间;中小学校应当每学期初公开课程设置,接受学生家长监督;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培养学生良好的饮食卫生和作息习惯,保障学生营养均衡、睡眠时间每天不少于八小时,促进其健康成长。
《条例》规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指标、有关主管部门与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指标;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和资金监管力度,保障学校体育竞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应当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学校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师资配备标准,为学校配备专职体育教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卫生等部门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体质健康整体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形成学生体质健康数据,分析、研判学生体质健康变化趋势,指导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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