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继续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 企业上市融资可获百万补助
对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发放贷款且年度在线确认类应收账款贷款发放额达一定规模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单户年度最高1000万。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提升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实施效果,2018年9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继续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接下来,四川将从2018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有效期3年。其具体措施包括,支持做大金融产业,激励增加定向贷款,健全融资分险机制,完善融资担保体系,一揽子发挥财政资金间接引导作用,促进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支持做大金融产业
《通知》中提出,调整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金融保险业增值税收入划分,地方分享金融保险业增值税部分由省级固定收入调整为省与市县按50:50比例进行分享,激发地方政府支持金融业发展的积极性。
全面执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各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规定给予补贴;参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不超过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6‰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安排,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财力补助。
对省级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参与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投资,年度累计满300万元的,省级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促进扩大信贷增量和险资直投
《通知》支持四川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三农”、绿色、市场化债转股专项金融债券。对四川省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小微、“三农”、绿色、市场化债转股等专项金融债券,省级财政按年度发行额的1‰给予补贴,对单户金融机构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各类保险机构投资四川省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对通过债权方式用保险资金向全省PPP项目库(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内执行阶段项目投资的保险机构,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财政可按保险机构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单户保险机构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投资同一PPP项目的保险机构年度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市县财政实际拨付金额的50%给予财力补助。
激励增加定向贷款
《通知》中提到,四川将鼓励金融机构向“三农”、小微企业增加贷款规模,按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规定,省级财政对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增量贷款按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同时,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四川省企业发放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财政部门按年度贷款发放额的1%对经办机构给予奖励。
对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发放贷款且年度在线确认类应收账款贷款发放额达到一定规模或一定增幅的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贷款发放额的1‰给予奖励,单户金融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促成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相关核心企业,省级财政按其实际促成贷款额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鼓励直接融资发展
《通知》提出,支持企业股权融资。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100万元。对四川省在新三板挂牌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50万元。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被列入100家“创业板行动计划”、100家“中小板精选”、100家“上交所蓝筹精选”、100家“境外上市”企业库的企业,省级财政在企业入库当年按5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提供服务的保荐或推荐机构,综合考虑其辅导企业数量、服务质量、融资额度等相关因素,省级财政按户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差异化补助。对为四川省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和融资服务的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省级财政综合考虑其年度挂牌展示、融资额度、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等相关因素测算安排激励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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