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一条 公司及企业投资决策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第二条 公司及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须作为不利因素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三条 投资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EVA评价、风险评估等为主要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投资项目决策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
第五条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对于标的情况简单或投资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可由企业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作为对外投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承担投资项目经济可行性研究论证(包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以及法律咨询等前期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有良好的执业记录。有关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投资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合资合同、章程、协议等,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专家评审工作一般由企业或项目组组织,视项目具体情况,公司或市国资委可派人参与监督或直接组织。
专家评审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专家评审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奇数(含5人)的专家组成,包括行业技术、管理以及经济、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专家。
(二)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在有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专业素质,有长期从业资历,无不良记录。有关选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专家独立、客观发表意见的原则进行。
(三)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按照诚信、客观、负责的原则,对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的本专业领域内容进行审核,书面提出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评审结束后由专家评审组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四)专家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原则上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评审通过。对影响项目决策的技术、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关键性因素,相关专家提出保留意见的,应视为评审未通过。对涉及与非市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以及投资额较大、情况复杂的投资项目,可采取无记名投票、非公开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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