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谷-文科生态技术与景观设计研发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文科生态技术与景观设计研发中心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名称为文科生态技术与景观设计研发中心项目,项目总投资20000.20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0000.00万元,用于新建研发中心,开展土壤修复、水体修复技术研发,并改善办公条件。本项目建设单位为文科园林的全资子公司武汉文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环境”),拟建场址位于武汉市光谷未来科技城外环线以外、卸甲路以北,科技一路以南,藤子树路以西。
武汉环境拟通过本项目建设,改善研发及办公条件,加强生态环境技术创新能力,助推公司引进人才,提升公司服务供应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力。
2、项目背景与必要性
(1)本项目建设能有效增强公司生态技术研发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公司近年来重视研发的开展,全年新增专利16项,其中发明专利1项,开展的研发项目共有8个。公司目前项目研发方向主要是针对生态环境的生态修复,包括土壤和水体的修复。公司在环境修复、植物的选育及快繁方面的技术积累,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未来拟通过技术研发等形式进一步强化在生态环保等业务领域的优势。本项目可以加强研发设计的硬件条件,提供必要的研发工作场所,提高效率,减少研发设计的工作周期,是公司进一步增强研发能力的必要保障。
(2)本项目建设是公司实现战略转型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公司在稳步开展传统园林绿化施工业务的同时,进一步开拓了在生态环境治理、海绵城市建设、市政管廊建设、旅游景区或小镇的打造等领域的业务发展,并将上述领域作为公司未来业务拓展的主要方向。为实现战略目标,公司一方面引进优质社会资源并实施战略合作,一方面不断加强研发力度。文科生态技术与景观设计研发中心的建设,可以满足公司研发、设计及办公需求,增强技术水平,提升公司研发、设计、规划、施工建设一体化的综合能力,促进业务发展及战略转型。
此外,本项目建成后,公司可将部分职能部门的力量在武汉进一步充实,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成本控制,实现战略发展。武汉作为我国“十三五”规划的国家中心城市之一,影响力在国内外逐步提升,且交通便利,自古便有九省通衢的美誉。武汉汇聚了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等多所知名高校,人才聚集。
同时,武汉的办公及生活成本远小于深圳,可以适当分担公司职能部门的相关功能,将有效减轻员工的生活压力,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综上,本项目的建设有助于加强公司的研发及设计等方面的实力,优化产业结构,并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及战略的转型,为业绩进一步增长打下良好基础。
(3)本项目建设有利于加强与高等院校间的合作关系
公司已经同武汉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南林业大学和长江大学等多所高等院校建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研发出了大量有良好实践效果的新技术。文科生态技术与景观设计研发中心的建设,可以为各高等院校提供一个极佳的实践教学场所。一方面,协助各院校的实践教学可以进一步加强公司与高校之间的友好关系,同时吸引更多在园林设计、生态环保领域有实力的院校参与合作;另一方面,公司可以提升自身在高校人才中的形象地位,增强对大量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提升公司的研发设计能力,从而保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4)本项目建设是改善基础研发办公条件的需要
随着武汉环境的发展,现有的研发办公场所在人才引进与技术研究等方面已不能满足需求。本项目建成后可承担武汉环境的生态技术和景观设计的研发办公任务,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面积短缺的问题。同时本项目的建成将进一步促进武汉地方生态环保行业的发展,提升公司在华中地区乃至全国生态园林环保行业内的影响力。
3、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本项目总投资估算为20,000.20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0,000.00万元。
4、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本项目建成后,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研发及人力资源开发能力,加强公司生态环境技术及规划设计创新能力,并通过技术研发等形式强化公司在生态环保等业务领域的优势,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及战略的转型,为业绩进一步增长打下良好基础。
5、项目所涉及的报批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5年9月28日,武汉环境取得了 “武新国用(2015)第103号” 土地使用权证,地号420115087007GB00004,土地类型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7,429.64平方米。
2015年10月12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编码 2015010047100374)。项目名称:文科生态技术与景观设计研发中心;项目法人:武汉文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地点:未来科技城外环线以外、卸甲路以北、科技一路以南。
2016年2月26日,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了《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武汉文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文科生态技术与景观设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武环新审[20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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