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事业单位投资管理规定之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中金普华产业研究院整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一条 企业应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纳入全面预算管理,按照年初计划、半年总结、年度全面总结和汇总分析的要求定期向公司报告。
(一)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并按照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履行审核程序;
(二)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5号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投资预算完成情况表》;
(三)每年1月5日前,对上一年度投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报送书面报告;每年7月5日前,对上半年投资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报送书面报告。
第二条 公司按照年初计划、半年总结、年度全面总结和汇总分析的要求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节项目立项审批
第三条 对公司股东会决策的投资项目,经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决定后,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列入年度投资预算的新增投资项目视同立项。
第四条 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的投资项目,由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审批立项申请。
第五条 对公司总经理决策的投资项目,由公司企业部审核立项申请。
第六条 企业部负责受理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申请投资项目立项,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产权代表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企业部在收齐上述资料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审核,必要时分管领导主持召开项目专题会联审,材料一并报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审议。
第八条 项目立项获批后,由企业部回复下属企业。下属企业应按照批复文件的要求,规范开展项目资产评估、法律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专家评审等前期论证工作。
第九条 对尚未按规定完成前期研究论证工作和决策程序的投资项目,不得进行实际投资,不得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三节 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条 对于公司股东会决策的投资项目,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在市国资委书面回复后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董事会决策的投资项目,在公司董事会决策前10个工作日将相关会议材料报送各位董事。
第十二条 对于公司总经理决策的投资项目,在公司总经理决策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会议材料报送公司办公室。
第十三条 上报的书面材料,应当附送完备资料,主要包括:
(一)产权代表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三)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有关合作意向书及其他重要法律文本(草案);
(六)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七)有关政府部门批复、专业技术鉴定等必要文件;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企业部在收齐上述资料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审核,必要时分管领导主持召开项目专题会联审,材料一并报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按照决策权限完成项目审批后,由企业部回复下属企业。自批复下达后,下属企业方可进行项目实施。
第四节项目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 除股东会决策以外的其它项目,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公司在决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委及各方股东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决策的项目,企业在决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决策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办理下属企业上报备案材料的登记,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要求下属企业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对于上报备案的投资项目,应附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产权代表备案报告;
(二)相关决策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四)资产评估报告: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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